橡膠制品中含有不合格的混煉膠應對巧妙方法如下:
1、補充加工
(a)補充混煉
對于因可塑度和分散不均造成的硬度和相對密度不均勻的膠料,可進行補充混煉。方法是:將膠料在開煉機上回煉均勻后出片,經快檢檢查合格者,可按50%比例摻合于同樣膠料中使用;不合格者進一步查明原因,另行處理。
(b)對摻混煉
對于一批膠料多加配合劑,另一批膠料少加配合劑的情況,經檢驗后,取兩批膠料混合,達到合格要求,即可正常使用。
(c)補加配合劑
對于己知混煉膠中漏加或少加某些用量較小的配合劑,如促進劑,防老劑,氧化鋅,著色劑和發泡劑等,可按要求補加混煉。但是炭黑、軟化劑和橡膠等,補加有困難,不宜這樣處理。
(d)換算配方
對于因為配料錯誤造成不合格的膠料,可按生產配方經調整補充生膠或配合劑,使之變為另一種合格膠料供用。
(e)薄通
對于需剔除雜物的、有輕微焦燒現象的或無硫收縮大、有麻面的膠料等,適合于用薄通法處理。輥距0.5~1㎜,輥溫40~45℃,每4~6次薄通為一段。對于焦燒程度較重的膠料,在薄通后還需加1~1.5%的硬脂酸或2—3%機油。
(f)濾膠
對于無硫黃但含有紙屑、石子、垃圾、簾線頭等膠料,可采用濾膠機除去雜質。一般采用兩層濾網(24孔/in),停放一天后進行外觀檢查。
2、處理方法
不合格膠料經補充加工后,應根據不同情況,分別處理。
(a)多量摻用
[1]可塑度、相對密度和硬度與標準指標相差不大的膠料,可按一定比例均勻摻用于正常膠料中。可塑度誤差為±0.01者可摻用50%;±0.02者可摻用30%;-0.02以下的要重新加工。可塑度偏高(硬度、相對密度符合要求)的膠料可摻用30%。相對密度誤差為±0.01時,可摻用50%。硬度誤差±1者,可摻用50%;誤差為±2者,可摻用20%;誤差大于±3者,相對密度誤差大于±0.03,經補充加工仍不合格者,要測定性能,查出原因酌情處理。
[2]濾去雜質的膠料,經檢查合格者,可按30%摻用于正常同類膠料中。
[3]輕度焦燒膠料,經補充加工處理后,停放24h,可按15%—20%摻用于正常同類膠料中。嚴重焦燒膠料,經補充加工處理后,應降級使用。焦燒非常嚴重以致無法處理時,應作為廢膠處理。
(b)微量摻用
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及工藝性能的條件下,可將不合格混煉膠按1%—2%比例摻用到同類膠料中使用。無硫膠料出現較大收縮,經加工后仍不見好轉者,也可按2%比例摻合使用。
(C)不能摻用
混煉膠嚴重焦燒或已經完全硫化不能摻用,當廢品磨膠顆粒使用!